BMS电池管理系统ccs认证的功能要求
1、BMS的设计和制造应满足本社相关规范,以及《电气电子设备型式认可试验指南》的有关规定。
2、BMS应能对电池的充放电、电池温度、单体电池间的均衡进行控制。
3、BMS应能对单体电压、电池串联结构电流、单体温度、环境温度、电气绝缘电阻进行就地和远程监测。当偏离正常值时应能发出视觉和听觉报警。
4、BMS应当具有显示电池荷电状态(SOC)、电池的能量流动监测(充电和放电过程)的功能。作为船舶推进用的动力电池的SOC在达到船舶正常操作所需要的最小电量时应当发出视觉和听觉报警信号。该报警信号的报警装置应与其他报警装置独立。
5、BMS应当具有过流保护、过充过放保护、过高温保护功能。过高温保护功能应当具备自动防故障特性,并且独立于其他温度指示、报警和控制功能的部件(自动防故障功能意思是把电池控制到安全状态)。
6、电池故障包括保护故障、温度检测故障、蓄电池箱、柜通风故障、充电故障、过流、过充、过放、单体温度、环境温度、单体电池高压和电池单元间的电压不平衡,均应当发出视觉和听觉报警信号。
7、可能引起电池系统停止运行的电池故障应在其达到极限状态之前发出预报警。电池因故障停止运行时应能发出视觉和听觉报警信号。可能引起电池系统停止运行的故障如表3.2.4.7所示。
8、超过50kWh的电池系统应当配备独立的紧急关断功能,以便隔离电池。并满足下列要求:
(1)紧急关断功能应在驾驶室完成并同时发出视觉和听觉报警信号。
(2)紧急关断功能应由硬件电路执行,并且与控制、显示和报警功能隔离。
9、BMS应有信号输出接口,将报警信号传送到船舶经常有人值班的区域。
10、BMS应具有自检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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